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隆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40600056054518H。

法定代表人: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川060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680元及利息等,至2021年3月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均未受偿。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债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