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隆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6054518H。
法定代表人:凡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元龙,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尔,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叁拾肆万贰仟叁佰玖拾伍圆整(小写:342395.00元)及其相应资金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邓国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