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隆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6054518H。
法定代表人:凡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元龙,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尔,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342395元及其相应利息,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结果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国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