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隆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6054518H。
法定代表人: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4287.00元,从2019年2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截止2020年6月5日执行到位1931.60元,其余未受偿。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委托越西县人民法院实地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越西县(产权证号为:越私农XX号),本院于2020年6月5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该房屋。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本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秀 荣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秀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