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隆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6054518H。

法定代表人: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元龙,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尔,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48元,截止2020年4月7日已执行到位金额199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上查控和委托异地法院走访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现有存款1972.12元(其中50元收作执行费),除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将案件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秀  荣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