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30号
原告: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中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聂红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孔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