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财保25号
申请人:乳山市创大装饰装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雍华苑小区28号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N7WCPXR。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纵冶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盘山路1000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8EQ1E。
法人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7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57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纵冶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纵冶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支行,账号:3105********;2、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支行,账号:3100********;3、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丹浦支行,账号:3100********。
查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