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初5080号
原告:四川省忠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
法定代表人:彭霜。
被告:深圳市正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3栋9层9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忠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