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05民初47号 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0号2栋306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莫家庄村278号。 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计1076元,由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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