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4民初915号
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1956F,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高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DTH7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7层10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