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2民初642号
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牛板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579919621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创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五四西路84号3号楼四层10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DTH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收取939元,由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