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6982号 原告: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310998080B,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8号楼23层1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DTH7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7层10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2元,减半收取计4131元,由原告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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