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2民初488号
申请人:海西银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德令哈市居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某公司甲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公司甲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乙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以328635元为限予以冻结。申请人某某公司甲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单保函(编号:1234119192024000007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8635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冻结财产,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案件申请费2163元,由申请人某某公司甲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