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贤文建材经营部、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4执保286号 西宁市城北区贤文建材经营部与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贤文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申请人以青海宝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保全过程中,本院作出(2024)青0104民初2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2024年6月12日,本院以260000元为限,实际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8880账户金额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作出的(2024)青0104民初2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0000元,本院实际冻结金额为260000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4)青0104执保286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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