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西银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2财保13号 申请人:海西银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男,XXX出生,汉族,青海省XXX居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某公司甲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乙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七一路支行()账户存款31073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某某公司甲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234119192024000005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乙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七一路支行()账户存款310730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冻结财产,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0日) 案件申请费2074元,由申请人某某公司甲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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