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民初3847号
原告:四川惠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东城新区(金色海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4N00。
法定代表人:鄢家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东,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25353659。
法定代表人:唐家政。
原告四川惠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四川惠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惠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惠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0元,由四川惠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涂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