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隆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599号之一
原告:**建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4D8P6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隆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南二街20-4-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GQN2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隆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建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