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679号
申请人:南京三鸣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太子山路8号-25。
法定代表人:李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国家安全科技产业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维维。
申请人南京三鸣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三鸣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二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