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维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电梯井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朱玲涛,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电梯井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徐仲裁字第25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电梯井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