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政尧电梯井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财保44号
申请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国家安全科技产业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维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电梯井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开放大道北路168号2幢116室(7)。
法定代表人:朱玲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电梯井道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仲裁一案,于2019年12月10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电梯井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12月1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电梯井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电梯井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