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10267号之一
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西夏墅镇阳澄湖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国家安全科技产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孔维维。
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爱尔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5元,保全费3574元,合计8529元,由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