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

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等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产业园区七贤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秋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阳山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规划总院)、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417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主要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曲解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上诉人主张的权利就是科技成果权的归属,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时间比振华公司申请科技成果评审早四年,上诉人提供的2000年的专利“公开说明书”和没有提供修改后授权的原案专利说明书不是一码事,2002年的华泰公司就有的产品说明书不能称为有专利权利,不能在本案中把发生在2004年的科技成果评审与2012年取得的“专利权利”联系到一起,因此本案才是以其他科技成果权属诉讼。
***、华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确认科技成果首创是***和华泰公司;归属于原告***和华泰公司;二、判令撤除电力规划总院发给振华公司的“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这一科技成果评审证书;三、请求判令撤除电力规划总院颁发的振华公司的“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这一科技成果评审证书,确认科技成果归属于原告***和华泰公司的情况,在《电力报》上正式通知全国电力系统;四、请求判令电力规划总院、振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科技成果是指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和辩证思维等科学研究活动,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经一审法院释明,***坚持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包括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科技成果的署名权以及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优先权。一审法院认为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和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优先权分别由其他法律规制,***、华泰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属于不同权利类型,其权利的形成和侵权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明确。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华泰公司的起诉。
经查,根据一审法院与***的谈话笔录,***明确其主张的科技成果与其专利内容完全一致,除起诉状外,***还主***公司剽窃其专利说明书侵害其著作权、剽窃其技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其人身权利收到侵害、电力规划总院评定的科技成果存在瑕疵、科技成果的署名权以及科技成果发明权利的优先权应归***所有。***未提交电力规划总院评审的振华公司的科技成果的内容。
本院认为,凡是涉及已经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科技成果,均应当确定为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只有那些无法归类为某种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也不属于发现权和发明权,可是却又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智力成果的纠纷,才可以确定为其他科技成果纠纷。本案中,上诉人起诉主张的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类型,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均为其他科技成果权,一审法院认定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华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仪军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