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

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等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14178号
原告:***,男,194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号。
原告: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产业园区七贤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谢秋野。
被告: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阳山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总院)、被告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原告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科技成果首创是***和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归属于原告***和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二、判令撤除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发给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这一科技成果评审证书;三、请求判令撤除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颁发的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这一科技成果评审证书,确认科技成果归属于原告***和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在《电力报》上正式通知全国电力系统;四、请求判令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1999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压力测量防堵塞方法及装置》的专利,并于2000年5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报(第16卷第19号总第739)》上公开,公开号为CN1252523A,该技术在华泰公司实施。振华公司在2004年9月向全国发行宣传的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使用手册和产品说明书中,详细登载了电力总院颁发的(2004)电规科技评字03号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证书》。这正是***早已于1999年申报2000年5月公开的专利申请“压力测量防堵塞方法及装置”这一科技成果。从2004年12月起,***和华泰公司多次到北京向电力总院提出异议,并交付了专利公开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据,后又多次发函要求更正,确认***和华泰公司是最先利用流体力学的原理研制成功具有补偿功能的“压力测量防堵塞方法及装置”这一科技成果的首创人。***的《压力测量防堵塞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2000年5月10日公开后,该首创科技成果技术保证了发电厂锅炉安全运行,在国内多家发电厂使用。电力公司将《科技成果评审证书》以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向全国宣传推广、同时无锡公司向全国各省市设计院推广。一、被告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抄袭原告的。二、电力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存在瑕疵。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成果是指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和辩证思维等科学研究活动,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该法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包括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科技成果的署名权以及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本院认为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和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优先权分别由其他法律规制,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属于不同权利类型,其权利的形成和侵权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明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闻汉东
审判员裴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