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371号
申请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李兵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济南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郭训涛,该村村主任。
申请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道***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道***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