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某某道韩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241号
原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融城金阶广场B座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济南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道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训涛,村主任。
原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道韩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令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