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3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3号1706房。
法定代表人:XUZHI,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系原告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东线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华、申娟,分别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人员。
原告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高公司”)与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心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严敏,被告昇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华、申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00040元及违约金14432.32元(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到2021年6月15日为14432.32元,违约金明细表详见附件,根据不同付款金额起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胶粘剂等产品用于“广州龙湖双珑原著(一标、三标段)”项目,约定双方于每月1-5号对账,被告于次月15日付清上月所有货款。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实际供货,至2020年3月30日最后一次供货,共供货金额人民币376000元,被告已支付175960元货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00040元。
被告昇阳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以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已支付贷款175960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原告损失37万元;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1日起,反诉人承建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需使用瓷砖胶粘剂。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采购T22-100-II通用型瓷砖胶粘剂。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所供上述瓷砖胶粘剂施工作业一段时间后,己贴瓷砖墙面出现大面积空鼓现象。移除瓷砖进行检查,发现瓷砖粘胶层有大量龟裂,裂缝下面镂空导致大面积墙砖空鼓。反诉人被迫拆除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一标段16-18楼户内精装修工程和三标段1、2、12楼公共区域及户内装修工程。铲除上述已贴瓷砖后选用其他品牌瓷砖胶重新施工。经反诉人统计,因使用被反诉人所供瓷砖粘剂导致胶层龟裂墙砖空鼓反诉人被迫返工所损耗的瓷砖、瓷砖胶、砂浆等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工资损失其计人民币1727092.372元。因被反诉人所售的瓷砖胶粘剂存在质量问题给反诉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鉴于被反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反诉人申请解除合同并返还反诉人已付货款175960元。自产品出现问题以来反诉人及业主多次与被反诉人沟通、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均被反诉人拒绝。因被反诉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特提起反诉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辩称:能高公司依约供应瓷砖胶粘剂给昇阳公司,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昇阳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产品,原告无需返还货款,昇阳公司仍需对欠付货款承担清偿义务:1、昇阳公司收货后已验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视为产品质量及数量均符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二十条及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昇阳公司首先已经验收该货物,其次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2、昇阳公司是在能高拒绝赊钱供货、被迫更换供应商后,才提出的能高产品质量异议,能高合理怀疑质量抗辩是昇阳公司故意拖欠产品货款的策略。原告与昇阳公司自2019年9月21日签订合同后,于2019年9月23日实际供货,至2020年3月30日总共供货17次,每次供货均有随附产品国家检测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交给昇阳公司签收人。昇阳公司在4月13日还再通过微信下单要求能高公司送货,是因为能高公司不再愿意赊账供货后,昇阳公司才换新供应商,4月15日新供应商才实际供货,能高公司在4月15日催货款,但昇阳公司并未反映能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见能高公司的产品一直正常被使用,无质量问题;昇阳公司最早提出质量异议(通过微信)是在2020年4月29日,已经远超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限。同时亦是昇阳公司不再使用能高产品后,为了拖欠能高产品货款采取的策略。3、能高公司就昇阳公司后续提出的问题一直有积极协商处理,并多次现场和书面向昇阳公司出具说明文件,给予专业意见帮助昇阳公司处理墙面空鼓的问题。4、昇阳公司未提交鉴定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其提交的证据均是单方制作的证据,不能证明能高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昇阳公司亦已在出现其装修场地空鼓后,将能高公司的产品再次送检,可见无论是外观瑕疵,还是隐秘瑕疵,昇阳公司均没有证明能高公司产品不合格的证据。5、昇阳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对导致墙体空鼓、开裂的原因有高于常人的认识,涉案产品已经由昇阳公司专业施工人员实际使用并混合了其他的产品(单组份胶),更不能将施工后的瑕疵认为是能高公司的产品质量瑕疵,昇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将问题归于能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缺乏充足证据;6、原告产品质量合格,并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提供的产品用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项目,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本案中也并非能高公司造成昇阳公司损失,昇阳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因原告产品的问题遭受了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1日,能高公司(乙方)与昇阳公司(甲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下:项目名称为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一标、三标段),货物为T22-100-Ⅱ通用型瓷砖胶粘剂/灰色(以下称涉案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陶瓷墙地砖粘剂》JC/T547-2017-C0.5标准执行。送货地点、方式:车运在甲方成品仓库交货。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自甲方提货之日起__年内对产品质量负责。结算方式及期限:1、根据送货单按月付款;……4、每月的货款支付时间:甲乙双方于每月1-5号对账,乙方开具上月货款发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于次月15日前付清上月所有货款;……6、送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不含卸货,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次送货需附带盖有公章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合格证明+送货单等文件);7、甲方收货联系人:吴才刚158××××****;8、乙方代表:赵粉霞139××××****;9、经甲方及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需在货单上签字以作为结算依据;等。
《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能高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向昇阳公司提供涉案产品,供货至2020年3月30日,原告主张总共货款金额376000元,昇阳公司共支付货款金额175960元,尚欠货款200040元。原告提交昇阳公司违约金明细,主张昇阳公司的欠付款情况具体如下表:
日期
订单单号
实发货物含税货款
应付款时间
实付款时间
实际支付货款
违约时间(单位:天)
违约金
2019.9.23
XSD005498
2660
2019.10.15
2019.11.15
2660
31
13.23
2019.10.22
XSD006257
13300
2019.11.15
2019.12.12
13300
27
57.61
2019.11.11
XSD006829
13300
2019.12.15
2020.1.15
13300
31
66.14
2019.11.29
XSD007389
8645
2019.12.15
2020.1.15
8645
31
42.99
2019.11.30
XSD007389
17955
2019.12.15
2020.1.15
17955
31
89.29
2019.11.30
XSD007410
15300
2019.12.15
2020.1.15
15300
31
76.09
2019.12.3
XSD007467
26600
2020.1.15
2020.1.15
26600
0
0
2019.12.9
XSD007647
13300
2020.1.15
2020.1.15
13300
0
0
2019.12.11
XSD007647
13300
2020.1.15
2020.1.15
13300
0
0
2019.12.15
XSD007820
26600
2020.1.15
2020.1.15
26600
0
0
2019.12.15
XSD007820
26600
2020.1.15
2020.1.15
25000
0
0
2020.1.15
未支付货款
517
137.67
2019.12.16
XSD007847
6650
2020.1.15
517
551.52
2019.12.17
XSD007847
19950
2020.1.15
517
1654.56
2020.3.2
XSD008343
26600
2020.4.15
426
1817.78
2020.3.2
XSD007467
12240
2020.4.15
426
836.45
2020.3.6
XSD008382
79800
2020.4.15
426
5453.33
2020.3.30
XSD008933
53200
2020.4.15
426
3635.56
原告为证实已实际向被告提供货物,提交了《销售出库送货单》(17张)作为证据,经核对,除2019年10月22日XSD006257记载的订单日期实为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1月29日XSD007389记载的订单日期实为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1月30日XSD007410的出库单记载货款13300元外,原告所提交的出库送货单所载单号、金额、发货日期均与上表一致。对此,原告表示2019年11月30日XSD007410的出库单记载货物是T22-100-Ⅱ通用型瓷砖胶粘剂(白色)单价应为38.25元,因笔误写成33.25元。根据原告提交的2020年3月2日出库单显示,白色瓷砖胶粘剂单价为38.25元。另,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的出库单载有:随货发国家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各3份。被告质证表示对吴才刚签字的出库单予以确认,对石宛雄、杨松林、周航签字的出库单,因上述人员并非被告职工,因此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庭审中,原告表示石宛雄是昇阳公司项目部标段一标的仓管,杨松林是昇阳一标的技术总监,周航是昇阳公司的员工。对此,被告表示杨松林、周航是跟着桂志华做事的,桂志华并非昇阳公司的员工。
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显示:被告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支付2660元、13300元、160000元。
原告为证明交易过程,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部分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9月21日,能高公司的赵粉霞添加昇阳王晓彬(微信号:×××),王晓彬表示:“我是昇阳装饰@(王少)”“以后我这边下单给你哦”“之前韦经理下的,什么时候送。”,赵粉霞回复:“大概下周二”。王晓彬表示:“带检测报告合格证”,赵粉霞回复:“嗯,每次送货会带三套”,王晓彬回复:“好的”。赵粉霞问:“王工,你那边的项目名怎么叫的呢”,王晓彬回复:“龙湖双珑原著三标”。2019年11月25日,王晓彬表示:“胶泥20吨,白色和灰色各10吨。”“双珑一标”,赵粉霞回复:“好的”。2019年11月28日,王晓彬问:“今天胶泥能到位吧?”,赵粉霞回复:“王哥,白色胶泥要比灰色贵两百一吨的哦”。王晓彬回复语音:“白色的胶,你要贵一点的是吧,行,你先送吧,先送。”,赵粉霞回复:“好的”。2019年11月29日,赵粉霞发送对账单,并表示:“王哥,这是10月份的,麻烦您帮忙安排一下,谢谢了”。2019年12月9日,赵粉霞说:“王哥,麻烦赶紧帮忙安排一下三标10月份的款,13300元,不然公司会卡单,上次20吨是我申请发货的,这次申请不了啦”。2019年12月11日,王晓彬回复:“款项明天给你支付”。2020年1月15日,王晓彬发送转账截图,赵粉霞回复“王哥,一标十一月份和十二月份加一起是161600元哦,怎么有1600元没付呢”,王晓彬回复:“好,我问问”。2020年4月12日,王晓彬说:“三标,送十吨”,赵粉霞回复:“王哥,麻烦您帮忙先把去年的款付一下,因为时间有点长了,我们财务现在卡单了,不好意思哈……一标1600元,三标26600元。”,2020年4月13日,赵粉霞又回复:“王哥,不好意思,这次没能帮上忙,抱歉了”;等。被告质证表示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确认王晓彬是被告的员工。被告表示从该聊天记录可看出2020年1月至4月,王晓彬没有向原告下单,2020年4月12日下单后被拒,并不说明原告的货物没问题,因为瓷砖胶要使用3、4个月后才能发现是否空鼓。被告向德高公司采购的原因是甲方龙湖地产要求更换供应商;等。
原告为证明其提供给被告的货物是合格产品,提交了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2份《检测报告》(中心编号:WT2018B01C02790、报告编号:WT2019B01C03305),加盖原告检验专用章的《合格证》4张作为证据。《检测报告》(中心编号:WT2018B01C02790)记载:样品名称T22-100-Ⅱ通用型瓷砖胶粘剂;检验项目:按照JC/T547-2017标准C1型全项指标检验;来样日期:2018年11月7日;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10月23日;检验项目:1、拉伸粘结强度;2、浸水后拉伸粘结强度;3、热老化后拉伸粘结强度;4、冻融循环后拉伸粘结强度;5、晾置时间≥20min,拉伸粘结强度;单项结论均为符合;检验结论:经检验,送检样品所检全部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JC/T547-2017标准中C1型的技术要求,送检样品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019B01C03305)记载:样品名称T22-100-Ⅱ通用型瓷砖胶粘剂;检验项目:按照JC/T547-2017标准C1型全项指标检验;来样日期:2019年11月12日;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11月5日/02191130;检验项目:1、拉伸粘结强度;2、浸水后拉伸粘结强度;3、热老化后拉伸粘结强度;4、冻融循环后拉伸粘结强度;5、晾置时间≥20min,拉伸粘结强度;单项结论均为符合;检测结论:经检验,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JC/T547-2017标准中C1型的技术要求;《合格证》记载产品名称T22-100-Ⅱ通用型瓷砖胶粘剂,出厂编号20190922301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21日;出厂编号20191211301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出厂编号20191215301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出厂编号20191216301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5日。
被告主张使用原告所供瓷砖胶粘剂施工作业一段时间后,已贴瓷砖墙面出现大面积空鼓现象,并提交《广州龙湖分工方约谈记录表》,记载约谈内容如下:约谈时间:2020年5月14日,地点:广州龙湖高德置地冬广场27楼4号会议室,约谈单位: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州耐适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参加人员:(建设单位)胡亮亮、熊少利、张健、丁度丰,(约谈单位):王永彬、严敏、陈森林、赵粉霞、衷金花、蓝利飞、魏翔;主要议题:关于双珑原著一标昇阳标段系统性空鼓事宜。达成意见:一、双珑原著一标昇阳标段采用能高瓷砖胶施工的区域,为避免客户风险,针对现场大面积空鼓的瓷砖各方达成共识需全部砸除、重新返工;二、针对瓷砖胶开裂的情况,2020年5月22日前能高(此处标注手写体内容:5月22日前回复甲方提问关于空鼓的明确原因)给出具有专业第三方机构认定的、书面的、原因判定书;三、针对暂未出现大面积空鼓的、使用能高瓷砖胶的卫生间干区区域的墙砖和厨房墙砖,请能高在2020年5月22日前同步书面反馈是否会产生瓷砖大面积空鼓或瓷砖胶开裂。原告经质证表示:因被告未提交约谈表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原告确认2020年5月14日的会谈事实,并确认手写体内容是原告职工严敏所写,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了分析报告。
2020年5月22日,原告技术工程部出具《有关厨卫墙砖空鼓情况的分析》,该分析记载:能高技术跟进情况:……5月19日,我司集团技术总监李总、华南区域总经理方总、销售严经理、技术陈工到广州龙湖高德置地冬广场27楼拜访龙湖地产工程部熊总、朱工;沟通分析昇阳一标段厨卫墙砖空鼓原因;龙湖提出瓷砖胶保水率不足,我方答复水泥基材料拌合用水远远高于水泥及添加剂水化反应所需用水,也再次重申导致现场瓷砖胶开裂的影响因素是因为单组分背胶隔离、粘接层局部厚度不均匀,粘接层过厚,以及基层抹灰开裂也会影响到瓷砖胶的收缩:并约定5月20日去项目现场查看,具体分析原因;2020年5月20日,我司华南区域总经理方总、技术陈工、黎工到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和项目部丁工、昇阳装饰桂总、16#楼栋号长林工,去16栋23层、16栋1501主卫,拆开墙砖后,瓷砖胶厚度10-20mm,发现瓷砖胶开裂,裂缝宽度约为0.5mm,开裂部位的瓷砖胶厚度约2-5mm,使用锐器(螺丝刀、凿子)可轻易划开;局部位置可见基层抹灰砂浆裂缝。查看16栋墙砖情况后,我司技术陈工、黎工,龙湖地产丁工,昇阳装饰桂总一同去查看了18栋10层,使用德高瓷砖胶+耐适嘉粘贴的样板,贴完砖45天,打砸效果如下:(附图)。厨卫墙砖空鼓原因分析:对于瓷砖折除后看到的开裂现象,在现场拆开墙砖后,发现瓷砖胶厚度都比较厚而且厚度不均,有些部位厚度有近30mm,有些部位只有几毫米,使用锐器(螺丝刀、凿子)可轻易划开;在部分开裂区域可以明确发现是基层抹灰砂浆上的裂缝延展上来,如下图所示:(附图)瓷砖胶作为水泥基材料,是有一定收缩的,会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裂纹,如1)在厚度有差别时会产生收缩裂纹;2)基体上有裂纹,瓷砖胶也会跟着裂;3)瓷砖胶施工厚度较大时,也可能有收缩裂纹;4)瓷砖与瓷砖胶结合状态正常时,对瓷砖胶的收缩也有限制作用,不太显现,而现场的单组份背胶将瓷砖与瓷砖隔离开来,使得瓷砖胶处于自由收缩状态加剧了裂纹产生,但是,从力的角度分析,裂纹产生是卸掉了收缩产生的应力,对瓷砖空鼓并没有直接影响。从多次、多点位的现场检查分析,产生空鼓的主因是:单组份背胶并未起到增强结合力的作用,实际上在玻化砖与瓷砖胶之间形成了隔离层;而且,我们了解到,项目当前选用了双组分背胶,且效果良好。对于18#楼10层德高瓷砖胶+耐适嘉背胶没有出现空鼓的原因分析如下:1)用了背胶,瓷砖与瓷砖胶之间的结合变成:瓷砖胶与背胶十背胶与瓷砖了,瓷砖与瓷砖胶之间没有之间接触了;而且砖上有背胶残留,粘结剂上也有背胶残留,出了问题的部位,背胶是隔离层了;2)有的部位用了背胶粘结很好,这个不否认,因为是多个工人施工,每个人涂刷的厚度,涂刷的数量,粘贴前的干燥程度,都有差别,都会影响粘结力;等。
原告提交“双珑瓷砖空鼓问题沟通(8)”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显示:2020年5月26日,陈森林在该群发出上述分析报告并表示:“各位领导好,我是能高-技术,陈森林,具体跟进双珑项目的”“2020年4月29日最开始接到龙湖双珑项目昇阳装饰反馈墙砖空鼓,我司安排技术人员陈工和销售严经理4月30日赶到项目现场,与昇阳装饰杨工(杨松林),桂总(桂志华),耐适嘉衷小姐等一起到16栋1501主卫,现场切开墙砖,查看断面状态,观察发现砖背和墙面瓷砖胶均有单组份背胶残留;现场讨论初步判定背胶在砖背和瓷砖胶层间形成隔离层,导致瓷砖空鼓”,“辉煌紫金之巅”(原、被告均确认是甲方人员)回复:“一个月了,还没出结果?还是初步判断么?所第三方检测了么?”,陈森林回复:“2020年5月5日接到项目昇阳装饰桂总电话现场空鼓严重,我司安排技术人员陈工和销售严经理5月6日赶赴现场当面交流,与龙湖项目工程师丁工,昇阳装饰桂总一起查看,17栋1801主卫、17栋1805主卫,墙砖空鼓断面状态,瓷砖砖背与瓷砖胶界面断开;丁工表示是界面剂出现问题,现场也有告知单组分界面剂耐久性能不行,查看同期施工的厨房墙砖,空鼓较少,现场提出瓷砖胶有开裂现象,现场当面答复,瓷砖胶厚薄不均匀,以及基层有裂纹时也会传递到瓷砖胶层”“5月12日接到项目通知5月13日到龙湖双珑原著项目部开会,我司安排技术人员陈工和销售经理赵经理5月13日上午9点准时到达项目部,参会人员龙湖工程部熊总,项目部丁工,昇阳装饰王总、桂总、王总等,耐适嘉衷小姐;会议主要讨论墙砖空鼓原因;我方的主要观点,单组份背胶实际上形成了隔离层,它具有压敏胶的特性(类似于胶带背面),它是一种有机胶,相较瓷砖胶这种有机无机相结合的材料耐候性更差,更容易老化;实际上单组份背胶并没有在黏贴应用中起到改善砖背黏贴效果。丁工投影墙砖拉拔测试结果(能高公司在本项目的竞争对手德高团队进行的测试,测试过程能高公司完全不了解),厨房墙砖2组测试结果合格,卫生间测试结果不合格,断面在背胶层;拉拔测试结果与我们提出的单组份背胶的隔离作用相吻合;现场重申了瓷砖胶开裂的原因,龙湖项目要求我司高层领导来公司约谈协商;”“5月14日下午,到广州龙湖高德置地冬广场27楼4号会议室;参会人员龙湖地产胡亮亮、熊少利、张健、丁度丰,昇阳装饰王永彬、耐适嘉衷金花、蓝利飞、魏翔、能高严敏、赵粉霞、陈森林;主要议题是双珑原著昇阳一标厨卫墙砖空鼓事宜;我方重申前述观点,会上达成意见,双珑原著项目昇阳一标墙砖空鼓,建议全部砸除,我司回复5月22日回复空鼓原因分析报告,报告已发”,熊少利随即说:“各位好!我是广州龙湖熊少利,目前困境是我们用能高瓷砖胶铺贴后大面积空鼓,但用德高瓷砖却没有问题!目前确实也没有找到问题所在,敬请各位专家帮忙诊断”,“辉煌紫金之巅”回复:“少利,说一下经过和评判结果、应对措施”,熊少利随即发出《关于广州双珑原著项目能高瓷砖胶开裂导致瓷砖空鼓脱落的报告》(被告提交的证据5)及《双珑昇阳16-18#标段墙砖空鼓专题汇报》(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工程周报)(原告提交的反诉证据7、拟证明内容:被告及龙湖地产已将能高公司的产品送检,至今仍未发现质量问题)。
《关于广州双珑原著项目能高瓷砖胶开裂导致瓷砖空鼓脱落的报告》主要内容为:一标16-18#楼墙砖空鼓事件时间轴:2019年11月20日开始铺贴卫生间墙砖-2019年12月底完成30%。2019年12月-2020年3月开始进行实测敲空鼓,每户墙砖共282块,户均空鼓瓷砖4.6块,主要为边角位置空鼓。经历2次地区公司月检及1次集团飞检,空鼓检查项爆点极少。2020年4月30日墙砖全部完成。2020年4月26日-30日项目自检开始二轮查空鼓,发现卫生间窗边位置墙砖新增空鼓极为严重,初步分析是那几天气温升高,为27-31度,导致暴晒下空鼓严重,打开后瓷砖与胶混完全脱落,发现胶泥有大量裂缝。查看同期施工的厨房墙砖,空鼓较少,厨房墙砖卫兴辉1SR602064F300*600,4.3KG/片,吸水率较高。2020年5月6日项目部约能高技术员、耐适嘉单组份背胶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查看,对现场卫生间铺贴龄期达150天以上的墙砖打开后分析,能高瓷砖胶技术人员提出因瓷砖胶是水泥基材料,收缩开裂为正常现象,瓷砖脱落原因为现场使用了单组份背胶。耐适嘉背胶提出19年天辰原著项目也是使用该品牌单组份背胶,未见空鼓。项目部分析,瓷砖脱落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瓷砖胶大面积蜘蛛网状开裂导致瓷砖受力不均匀开裂,且铺贴时间越长,瓷砖胶开裂越严重。能高技术人员坚称空鼓脱落问题与瓷砖胶开裂无关。2020年5月8日项目部请第三方德高公司,对使用能高瓷砖胶的墙砖进行拉拔试验。试验抽取8个卫生问、2个厨房不空鼓的砖共24个点。结果为:厨房墙砖300*600粘结力度合格,高于0.4MPa。卫生间墙砖均不合格,且粘结度极低,其中铺贴5个月后的墙砖拉拔只有0.003-0.06MPa之间,严重低于规范要求。铺贴1个月后的墙砖拉拨0.21-0.35之间,数据较好但仍不合格。分析原因:1、能高瓷砖胶选用适配性有问题;2、能高瓷砖胶本身开裂导致;3、未采用双组份面界面剂(背肢)而采用单组份界面剂背胶。2020年5月17日请第三方德高公司,再次对一标昇阳装饰单位的墙砖做拉拔试验。试验结果:昇阳标段16-18#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上(即地面往上数第一、第二匹墙砖)的墙砖粘结度为平均0.2,较5月9日拉拔的数据较好,但仍不合格,施工单位在打凿过程防水层处的墙砖较难打,且未发现胶泥开裂现象。原因分析为防水层下瓷砖胶保水较好,空鼓较少。2020年5月14日,……在广州公司会议室就拉拔试验结果作分析及责任判定。耐适嘉厂家参加人员为公司副总及技术团队,能高厂家参加人员为区域营销经理及原技术人员陈森林,截止当时未见能高公司重视程度。能高厂家人员还是提出瓷砖胶开裂为正常现象,且该型号瓷砖胶不检测收缩开裂的性能,瓷砖空鼓与之无关,且未提供任何书面的材料自检报告及开裂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该瓷砖胶是不检测热老化、冻融循环后的拉伸胶粘强度这两项性能的。当项目部拿出每批次材料进场的检测报告上,明确显示该型号瓷砖胶是有检测热老化、冻融循环后的拉伸胶粘强度这两项性能的,提出质疑与之描述不匹配,能高技术人员未给予答复。会议结论为:1、现场采用能高瓷砖胶的墙砖需全部凿除、重新返工;2、2020年5月22日前针对瓷砖胶开裂能高厂家出具专业第三方机构认定的、书面的、原因判定书。3、针对未出现大面积空鼓的使用能高瓷砖胶的卫生间干区区域的墙砖和厨房墙砖,能高厂家需在2020年5月22日前书面反馈是否会产生瓷砖大面积空鼓及瓷砖胶开裂现象。2020年5月20日,能高华南区总经理方辉及技术人员陈森林到现场查看空鼓部位。依然坚称该部位网状开裂是因部分部位瓷砖胶太薄开裂,且瓷砖收缩开裂为正常现象,行业内瓷砖胶都存在开裂现象,瓷砖空鼓原因是使用了单组份背胶,与瓷砖胶材料无关。施工单位当即提出质疑,恰好其他楼层有铺贴了50天以上的,德高瓷砖胶加耐适嘉的单组份背胶的墙砖,自检没有空鼓现象。同等条件下可做试验敲开看下是否瓷砖胶会收缩开裂,是否其他品牌瓷砖胶使用了单组份背胶会导致空鼓。并邀请能高方总一起见证,但方总马上提出因有其他业务安排要先离开,故只有技术人员参加见证。试验当时,随机敲开第一块瓷砖,瓷砖胶并无发现开裂现像,且瓷砖敲下时是与胶泥粘贴住的,并不像此前能高瓷砖胶与瓷砖完全脱离的情况。能高技术人员提出可能是因为工人铺贴的手艺好一点,项目部应其要求又随机敲开第二块,非常难打,且一样未发现开裂现象及整体脱离现象。2020年5月20日,昇阳装饰单位开始打凿,计划6月15日完成打凿,打凿人员20人。5月25日开始铺贴墙砖,6月25日完成所有墙砖铺贴,贴砖人员25人。进度可控。2020年5月22日,能高厂家人员一直未按5月14日会议纪要提供针对瓷砖胶空鼓开裂出具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数据支撑及原因报告。且能高基层人员到高层对瓷砖胶开裂原因一直避而不谈。始终认为瓷砖胶开裂数正常现象,与瓷砖空鼓脱落无关。该报告截取部分聊天记录截图(未显示具体时间),内容如下:被告方人员发出信息:“李总,您应该用您专业的知识来解答我的疑问。”“能高李玉海”回复:“请勿断章取义!我再次表达一次:基于现场查看的结论,瓷砖是与贵方所选择的背胶相接触,与瓷砖胶没有接触,这个能共识吧,背胶粘不住瓷砖与我们的瓷砖胶怎么扯上关系了?瓷砖胶都没机会接触到瓷砖,怎么对空鼓产生影响了?”“感觉很不正规。丁总,您这边是不是证明了这些裂纹都是瓷砖胶的问题,与基面无关,与厚度无关。证明了空鼓是这些裂纹引起的,是不是?”,被告方人员回复:“针对现场已发生的大面积瓷砖胶开裂问题,我们对开裂问题导致瓷砖空鼓提出质疑,那么贵司应该拿出相关数据及检验报告证明,这样大面积瓷砖胶开裂的原因。所以5月14日的会议纪要亦针对瓷砖开裂此项,贵司人员亦同意在5月22日出具第三方机构的原因分析。我个人认为很正规及合情合理。截至今日,未见你们提供相关数据及第三方报告证明瓷砖胶开裂与瓷砖空鼓无关”“包括事件发生至今,你们来了几次现场,也未对瓷砖做拉拔试验。对开裂的瓷砖胶泥块也一直没有取样拿回厂里检测。”,能高李玉海回复:“我下午表达过、丁总请查查记录,您的工程上已经不是瓷砖胶与瓷砖的结合,空鼓与否,已经与瓷砖胶没有必然联系了!我们很配合,几次来现场、开会,帮忙分析空鼓原因,在您看来我们的积极配合是认定我们有问题吗?”“瓷砖贴在背胶上,拉拔展现的是瓷砖与背胶的结合力数据,我真的没兴趣测试它”,被告方人员回复:“李总,请勿断章取义,项目现在面临交付,除了如此重大的质量问题,我每天晚上都睡不着,交付不了小业主要公司要面临被索赔。因为贵司人员从第一次来到现场的结论和今天我咨询您的结论都是:瓷砖胶开裂是正常现象。我们也找出瓷砖空鼓的原因,我们好对症下药整改。不然现在不空的瓷砖,我不能保证以后交付小业主后是否会空鼓”。该报告未加盖任何公章。原告质证表示:对《关于广州双珑原著项目能高瓷砖胶开裂导致瓷砖空鼓脱落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该报告无法显示原告的材料有质量问题。
《双珑昇阳16-18#标段墙砖空鼓专题汇报》(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工程周报)主要内容为:过程约谈:2020年5月6日、5月13日、5月14日,5月19日、5月20日。项目部就能高瓷砖胶严重开裂问题共5次,约谈能高技术人员及集团高层到现场及会议分析开裂问题,但能高从基层到高层人员始终坚称这种大面积瓷砖胶开裂是瓷砖胶收缩正常现象,不是导致瓷砖空鼓脱落原因。并且到现场3次查看,未对瓷砖做任何拉拔试验,对开裂的瓷砖胶泥块也一直没有取样拿回厂里检测。能高集团技术总监认为瓷砖贴在背胶上,拉拔展现的是瓷砖与背胶的结合力数据,他没兴趣测试它。项目从2019年11月开始大面积使用能高瓷砖胶,但从2019年11月-2020年3月,能高未到现场做任何技术交底和拉拔试验。截止2020年3月27日,因项目开始不使用能高瓷砖胶改用德高瓷砖胶了,能高的技术人员才到项目办公室做了唯一一次PPT交底演示。空鼓事件发生后,根据5月14日双方会议纪要,能高针对瓷砖胶空鼓开裂出具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数据支撑及原因报告。但能高从基层人员到高层对瓷砖胶开裂原因一直避而不谈,始终认为瓷砖胶开裂属正常现象,与瓷砖空鼓脱落无关。项目对策:已于5月11日将瓷砖胶材料送至检测站,等出结果。现场做不同品牌瓷砖胶与单组份背胶试验。在集团通报,不得继续使用能高产品。聘请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对瓷砖胶开裂的原因进行分析。万科、碧桂园等同行相互告知;等。庭审中,经询问,被告表示对该份专题汇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表示原告未提交完整的专题报告。被告表示报告所记载的“已于5月11日将瓷砖胶材料送至检测站,等出结果。”应该是由原告送去检测站检测,被告于2020年5月17日找德高公司做了拉拔试验,结果便是被告提交的《关于广州双珑原著项目能高瓷砖胶开裂导致瓷砖空鼓脱落的报告》。
2020年7月22日,被告委托广州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内容主要为:根据昇阳公司陈述,昇阳公司在2019年9月21日起使用了原告的瓷砖胶粘剂后,出现大面积空鼓,昇阳公司被迫拆除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一标段16-18楼户内精装修工程,经昇阳公司统计,重新贴砖消耗的瓷砖胶、砂浆、瓷砖等建筑材料,以及施工人员的人工费用,共计人民币2988424元,要求能高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向昇阳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等。
2020年7月30日,原告作出《有关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产品质量质疑情况的回复》,针对被告提出的瓷砖胶粘剂质量问题,回复如下:从多次、多点位的现场检查分析,广州龙湖双珑原著项目产生空鼓的主因是:单组份背胶并未起到增强结合力的作用,实际上使玻化砖与瓷砖胶之间形成了隔离层;而且我们了解到,项目当前选用了德高品牌双组份背涂胶配套施工的,效果良好。针对贵方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我方一直积极配合并给予回复、分析,但贵方不接受我方对于使用合理配套产品的建议,擅自采购其他品牌的单组分背胶产品导致出现施工质量问题,贵方律师函所述被迫拆除已贴瓷砖、重新贴砖等事宜,我方均不知情,亦未收到贵方的告知,贵方律师函要求的经济损失2988424元与我方无关;等。
被告为证明其损失,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采购合同》《材料送货单》《材料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使用原告的瓷砖胶粘剂施工作业出现质量问题后不得已拆除大量已贴瓷砖选用德高品牌瓷砖胶重新贴砖作业的事实);2、《支付班组的工人工资银行明细截图》)(证明被告因原告提供瓷砖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所支出的施工人员人工费用)。原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被告的采购行为无法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该证据显示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采购案外人德高产品,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2020年4月13日拒绝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才更换采购合作方,材料款并非被告损失,是被告实际发生的正常货款,与被告无关。原告还指出,在该组证据中,送货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为“周航”,收货人签名处也是由“周航”签字。而原告在2020年3月份有两张涉案货物出库单由周航签字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转账交易日期发送在2020年9月和11月,李华民与本案没有关联,无法证明因原告的质量问题导致产生施工人员费用。
被告在诉讼中表示其反诉请求第二项的具体损失金额370000元是参照原告主张的货款376000元酌定的。
本院认为,能高公司与昇阳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能高公司主张昇阳公司购买货值合计376000元的涉案产品,并提交了出库单、对账单予以证明。经核对,出库单金额为374000元,原告表示其中2000元的差价是由于笔误导致,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出库单所载白色胶的单价以及原告方工作人员赵粉霞和被告方人员王晓彬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原告主张实际供货376000元予以采信。能高公司与昇阳公司一致确认昇阳公司已支付货款175960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现能高公司要求昇阳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00040元,昇阳公司主张能高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能高公司返还货款175960元、解除合同及支付损失370000元。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能高公司和昇阳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每次送货需附带盖有公章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合格证明+送货单”,能高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昇阳公司的王晓彬已要求送货时应附带上述文件,能高公司的赵粉霞回复“嗯,每次送货会带三套”,被告提交的《关于广州双珑原著项目能高瓷砖胶开裂导致瓷砖空鼓脱落的报告》中亦记载“当项目部拿出每批次材料进场的检测报告上,明确显示该型号瓷砖胶是有检测老化、冻融循环后拉伸胶粘强度这两项性能的”,佐证了能高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并随货附带产品有效检测报告、合格证明的义务,再结合能高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以及与甲方、昇阳公司三方约谈后出具《有关厨卫墙砖空鼓情况的分析》,原告能高公司已完成证明其所供货物质量合格的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昇阳公司作为专业的工程施工单位对瓷砖胶粘剂质量问题应谨慎处理,在使用瓷砖胶粘剂前应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能高公司提出退换货或赔偿要求。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及能高公司的送货记录均未能体现昇阳公司在长达半年多时间的多次交易过程中曾向能高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昇阳公司提交的《关于广州双珑原著项目能高瓷砖胶开裂导致瓷砖空鼓脱落的报告》未加盖任何公章,无法证明该证据来源,昇阳公司也未提交检测报告等其他切实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系能高公司所供应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昇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昇阳公司以能高公司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能高公司退还已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能高公司主张昇阳公司支付货款20004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昇阳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产品购销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主张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截至2021年6月15日,违约金合计15038元,能高公司主张违约金14432.32元,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昇阳公司并应从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能高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28200元按年利率6.225%(4.15%×1.5)的标准计算、171840元按年利率6.075%(4.05%×1.5)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40元及违约金14432.32元,并以20004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其中,28200元按年利率6.225%的标准计算、171840元按年利率6.07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517元、由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反诉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4517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心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慧云
陆惠敏
阮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