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7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1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CGM114。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