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7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1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CGM114。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