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88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东线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CGM1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昇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