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璟雅苑3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7063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靖州县渠阳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9006678154K。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审被告: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600号**富域城写字楼10楼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257996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审被告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在本案中,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以造价鉴定报告要求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公司”)退还工程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州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核时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创高公司即根据该案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适用一般管辖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管辖。靖州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工程款争议,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享有管辖权,驳回了创高公司的异议申请。而且在本案中住房保障中心还一并起诉了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讼三方主体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住房保障中心是监理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范畴。即使住房保障中心主张本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靖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但三方主体没有合同,不存在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审理三方主体应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创高公司根据靖州县人民法院书面核定的不当得利案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具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创高公司作为被告,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号楼,管辖法院应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审被告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审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甲方)与原审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靖州县房产管理局2015年公租房工程施工合同》,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属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应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