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844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89501621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系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600号**富域城写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被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怀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院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其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同。原、被告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怀化市仲裁委员会”,虽与怀化仲裁委员会名称不一致,但能够确定怀化仲裁委员会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不得向本院起诉,应向怀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0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