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金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弘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1民初34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79号301单元办公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市弘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安岭路999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肖飞,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弘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肖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连品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