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643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办公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56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的与***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系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范围,应当分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闽0206民初6437号案件分案审理:原告***与被告***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0)闽0206民初6437号;原告***与被告***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0)闽0206民初7335号。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