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549号
原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社区望城花园**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3599274M。
法定代表人:杨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胜(特别授权代理)、苏莲(实习),均系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欣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创美世纪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GTG4L11。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声科,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欣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声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