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551号
原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社区望城花园**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3599274M。
法定代表人:杨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胜(特别授权代理)、苏莲(实习),均系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一路月亮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068382H。
法定代表人: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一般授权代理),系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勤(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