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37号
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曾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社区望城花园**楼第**/div>
法定代表人:杨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市清华支行,账号2379××××2529)限额4878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