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财保1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东环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曾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社区望城花园4号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毅,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川0114执保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市清毕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87885元。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市清毕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878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子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