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548号
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东环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曾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社区望城花园4号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保全。现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对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7885元(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市清华支行,账号×××2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