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16058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禹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社区望城花园**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359927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贵州禹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0月1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