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673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康(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浪(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社区望城花园4号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3599274M。
法定代表人:杨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径号科创园2B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89966N。
法定代表人:廖忠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同元,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同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兴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治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