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6841号
原告:***,男,穿青人族,1986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汉族,1996年7月10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汇沅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大道兰乔圣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AJLUE592。
被告:贵州禹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社区望城花园**楼第**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3599274M。
法定代表人:杨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汇沅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禹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被告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