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4321号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50994N。
法定代表人:刘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雅儿,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80365996F。
法定代表人:周建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森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段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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