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903号
原告: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许仲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计2733元,由原告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敏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宁蓉蓉
书记员张丹
校对责任人:宁蓉蓉 打印责任人: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