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5财保20号
申请人: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80365996F。
法定代表人:周建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俞江,系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
申请人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200,000.00元的存款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8,20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200,000.00元的存款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禄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