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2696号
原告:隆昌县圣灯镇礼丽水泥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
经营者:叶礼丽
被告:四川大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杨雪芹
本院受理原告隆昌县圣灯镇礼丽水泥制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大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隆昌县圣灯镇礼丽水泥制品经营部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圣灯镇礼丽水泥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昌县圣灯镇礼丽水泥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9元,由原告隆昌县圣灯镇礼丽水泥制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秦振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