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辖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文成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3民初4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汤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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