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3民初4897号
原告: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845208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文成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80077788R。
法定代表人宋禹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东北总部基地自委变电所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款11559440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拖欠工程款11559440元的银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东北总部基地自委变电所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的沈北总部基地自委变电所设备安装及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为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2号。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代办沈阳市电业局相关施工手续。工程内容为:10KV变电所进线地埋电缆工程施工、开闭站及变电所设备采购及安装、箱变制造及安装;不含低压返出工程及柴油发电机组。合同价款为34000000元。开工日期:原告给付被告预付款3日内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为:10000KV线路送电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14000KV线路送电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2013年8月12日,原告给付被告预付款9559440元,2013年9月27日,原告给付被告预付款2000000元,累计给付工程款11559440元。原告预约给付工程款后,被告迟迟不能进入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施工,仅完成极少量工程。直至诉讼之日止,工程尚未完工。由于被告严重违约,工程迟迟不能竣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应该解除,被告应该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现诉讼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2013年8月10日双方签订的《东北总部基地自维变电所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存在分歧,现案涉工程工程量、工程价款以及被告采购设备是否为用于涉案工程必要的设备及设备的价值均无法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计算应返还工程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52元(原告已缴纳),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祥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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