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
法定代表人:梁淑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文成堡村div>
法定代表人:宋禹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铁良,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3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 华
审判员 樊少忠
审判员 张怡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邹洁茹
书记员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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