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2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街。
负责人:王维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文成堡村。
法定代表人:宋禹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00元,减半收取4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相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