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3299号
原告:***亮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街道传化郓城公路港东9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T5RX50A。
法定代表人:张新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西外环合星段合星村五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P4BC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农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双喜大厦1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057970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亮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农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亮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亮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亮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125元,由原告***亮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