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70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一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昆仑大道1-1号长旺装饰材料市场2F16-19号。
被执行人广西壹贰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南宁科德五金机电城E城9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天一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壹贰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壹贰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壹贰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壹贰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肖遥